中广网乌鲁木齐12月25日消息 国家质检总局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出境水果的检验检疫工作,从2007年11月1日起,检验检疫部门将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内容包括:
(1)全面实施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注册登记制度。在已对出口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南美洲、欧洲以及香港、澳门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基础上,把输往俄罗斯、东南亚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纳入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管理。自2007年11月1日开始,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接受来自非注册果园和包装厂的水果出口报检。(2)加强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检验检疫部门要按照《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输入国或地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对出口水果果园和包装厂的农用化学品使用和有害生物防治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3)加强出口前检验检疫。出口水果应在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注册果园不在本辖区的,要提供产地供货证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出境。(4)口岸局与产地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水果出境。通知还要求,要完善入境水果口岸检验检疫条件,严格水果入境口岸查验。
通知要求,水果进出口企业要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要如实记录出口水果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数量、出口目的地、出境日期等情况。此外,要建立进出境不合格水果召回制度。经检验检疫发现重大安全卫生或检疫问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进出口企业应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有问题的水果,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